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303执2912号
本院在执行徐州华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州天桥小商品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303民初41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为由,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139377.68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穷尽执行措施仍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根据实际情况,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2、2020年11月至今,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至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地址查找被执行人,未查找到被执行人。
4、2021年3月22日与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谈话,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申请人无法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本院根据案情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司 磊
审判员 毛海威
审判员 刘 静
书记员 张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