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贵中执字第16-1号
申请执行人南宁前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贵港市天骄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宁前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港市天骄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贵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贵港市天骄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履行,南宁前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0年12月11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恢复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明,当事人已达成还款协议且已履行完毕,请求终结(2009)贵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并解除对申请执行人所承建的、位于江南工业园区的建筑物的查封。
本院认为,当事人已达成还款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本院作出的(2009)贵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已执结。由于案件已执结,原查封的建筑物必须解封。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贵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执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贵港市天骄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贵港市江南工业园的建筑物(即南宁前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承建的建筑物)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傅舒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