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前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桂0105民初7614号
原告:***,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陆川县,现住广西南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冠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西陆川县,住南宁市兴宁区。
被告:***,男,1966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陆川县,现住在广西南宁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广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陆川县,现住在广西南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川县九洲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3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陆川县,现住在广西南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前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中华路4号原酸洗车间2楼。
法定代表人:熊景达。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宁前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