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022民初3396号
原告:**能,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田东县。
委托代理人:陆洁,广西桂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前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中华路4号原酸洗车间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19835564XA。
法定代表人:熊景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蓝贤忠、唐丽,广西欧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能与被告南宁前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0月28日向原告发出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但在法定期限内原告没有交纳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梁悦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