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2159号
原告:浙江金之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余杭区文一西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98595217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戌枫,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男,197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男,197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第三人:厦门市秀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厦门市软件园**诚毅北大街******信用代码91350200MA2Y04109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之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第三人厦门市秀豹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金之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金之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金之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333元,减半收取12666.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浙江金之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徐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