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924执2465号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新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兴城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刘其荣,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射阳美来知球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射阳县临港工业区人民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史桂梅,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新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射民初字第0151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射阳美来知球场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射阳美来知球场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盐城市新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415万元为基数,从2011年12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但总额不得超过240万元。案件受理费26000元,执行费2666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房产已被他案查封,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房产已被他案查封,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射民初字第015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 判 长 刘必胜
审 判 员 王泰昌
代理审判员 杨晓明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胜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