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新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市新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射阳美来知球场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991执9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新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
法定代表人刘德泓,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射阳美来知球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射阳县。
法定代表人史桂梅,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新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射阳美来知球场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2012)射民初字第016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一、被告射阳美来知球场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盐城市新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15万元。此款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盐城市新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00元,由被告射阳美来知管理公司负担。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射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根据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9执监16号监督函将该案移交本院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2019年10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并通知其到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
2、2019年10月12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3、2019年10月15日,执行人员到射阳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临港工业区1证号为临港工业区字第X的房地产,查封期限叁年,从2019年10月15日起至2022年10月14日止。
4、2019年10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射阳县临港工业区X的房地产进行评估、拍卖,经2020年2月16日一拍、3月5日二拍后均流拍,3月11日与申请执行人谈话,申请执行人明确不同意收产。
5、2020年4月7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失信惩戒。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所需的消费。
6、2020年4月3日,本院依法将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及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发现可供执行的房地产进行了拍卖,但未能成交,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为华
审判员  周洪庆
审判员  卞仁彪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杨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