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3民初7694号
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津围公路东。
法定代表人:吴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勇,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兰州兰石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黄河大道西段51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经销二部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明,江苏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渤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湖华纳景湖花园。
法定代表人:严泽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雁群,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兰石重工有限公司,第三人渤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陈豪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文书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