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兰石重工有限公司

兰州兰石重工有限公司、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3执2291号
申请执行人:兰州兰石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黄河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冯西平,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津围公路东/div>
法定代表人:吴日,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兰州兰石重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津0113民初76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9)辰行执字第50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庆九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意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