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民申239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华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城秀夫北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张连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为标,该公司法律顾问。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兰州兰石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黄河大道西段512号。
法定代表人:冯西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明,江苏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慧琴,江苏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江苏华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与再审申请人兰州兰石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9民终2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华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红建
审 判 员 陈志明
审 判 员 侍 婧
法官助理 安晓辉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庆姝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