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冀民辖终109号
上诉人众信嘉华张家口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节能(唐山)环保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2民初19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产品生产合同》第九条约定:任何一方均有权在本合同签订地(北京市海淀区)、原告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
决。该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规定,本案管辖约定合法有效,不存在管辖法院约定不明的情形。故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并无不妥,应予维持。综上,上诉人众信嘉华张家口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薄宝祥
审判员 郭彦民
审判员 崔 莉
书记员 刘晓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