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8民初48338号
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15号院16号楼5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8号企业孵化楼B座2楼204/B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信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众信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众信公司:1、支付认证费3
415 426.1元;2、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事实和理由:根据2017年12月9日原、被告双方签署《社会保障人脸识别身份认证平台战略合作协议》,原告为社会保障人脸识别身份认证平台的出资方,所有方和技术提供方及拥有方,被告负责推广,落实的实施方,并负责签署平台落地的各种协议和执行。合作期限为十年,从2018年1月1日始至2027年12月31日止。合同签订地为北京市海淀区,约定产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2018年1月2日双方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平台认证收益原告享有70%,被告享有30%,且被告不得以减少或免除认证收益而变相增加或拓展其他收益。根据认证数据以及相关项目合同显示,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认证费3 415 426.1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2017年12月9日,众信公司(乙方)与**公司(甲方)签订《社会保障人脸识别身份认证平台战略合作协议》,约定:1、甲方为负责社会保障人脸识别身份认证平台(以下简称平台)项目建设的出资方、所有方和技术提供拥有方,平台项目建设所需资金的支付,平台系统的开发与升级改造,相关设备(包括终端一体机设备)的设计、生产、运输、安装与调试以及升级改造,对平台系统使用人员(包括乙方人员和有关的第三方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平台系统及设备的技术维护以及新需求解决方案研发与实现等。乙方为平台项目推广、落地的实施方,负责项目的市场开拓与推广,平台需求方各级机构或部门关系的处理、协调与维护,乙方开拓的市场平台落地有关的各种协议及相关文件的签订与执行,平台形象及合法权利维护、维权,平台系统使用人员的集中技术培训活动的安排与协调等平台落地有关事宜。资金与费用负担:本协议所述的资金与费用是指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因项目落地、平台建设运营所需而应当有各自承担的资金和费用。甲方为履行本协议所需的资金和费用由甲方自行负担,包括但不限于其而完成本协议第一条第一款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所应当承担的资金和费用。乙方为履行本协议所需的资金和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包括但不限于其完成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款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所应当承担的资金和费用。当资金或者费用负担出现交叉时,按照平台运营所需的与设备生产设计及其安装调试、技术维护和升级、新功能研发等有关资金和费用由甲方承担;平台运营所需的与项目落地实施、与第三方关系处理等有关资金和费用由乙方承担;本协议有效期为十年,从2018年1月1日始至2027年12月31日止。收益分配:平台运营产生的相关收益在扣除所应缴纳的税费后,按照双方确定的比例分配,具体的分配方式和办法依照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2018年1月,众信公司(乙方)与**公司(甲方)签订《社会保障人脸识别身份认证平台合作经营协议》补充协议:收益分配,双方除按照主协议第5条的约定履行外,还应当按照如下约定履行:1、平台运营所产生的认证收益,扣除依法所应交纳的税费(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城建税等),后由双方按比例分享,双方的分配比例为甲方70%,乙方30%。平台商务运营所产生的广告收益,扣除依法所应缴纳的税费后由双方按比例分享。双方的分配比例为甲方50%、乙方50%。平台新增功能(客户提出的除平台认证功能外的功能)收益以及其他附加性收益,由双方另行协商;乙方因项目运营需要向政府争取到的培训费、运营费、服务费、政策补贴或其他一切资金收入,均由乙方支配。该部分费用的收取与平台认证费用的收取相互独立,互不影响;平台认证收益是双方合作的核心,认证收益是项目所有其他收益基础,乙方在履行协议期间不得恶意以减少或免除认证收益而变相增加或拓展其他收益,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履行主合同条款;在与客户确定费用收取和费用结构安排时,应当保障甲乙双方的共同利益。任何一方对费用的收取和分配有异议的,可与对方协商。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并经征得客户同意后(如有必要),可依双方协商的结果履行。特别约定:鉴于平台手机认证APP微信、支付宝等收款工具绑定的暂为甲方银行账号,在该账号变更为乙方账号之前,甲方应定期及时通报乙方认证收费的数目,并在约定的时间内,扣除微信、支付宝服务费后支付给乙方。双方按照主协议第3条的约定负担的相关资金和费用为双方应当负担的必要成本,任何一方不得从认证收费中优先扣除,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和截留。在主协议和本补充协议履行过程中,一方发生违约行为的,该方应当向非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一切损失,该损失包括非违约方的直接损失和逾期利益损失。2021年2月25日,**公司与中心公司达成《关于解决社会保障人脸识别身份认证平台合作事宜的会议纪要》:针对妥善处理公司间历史遗留付款问题达成共识:2021年3月15日前,众信公司将2019年**公司开具发票认证费金额499641.8元,余款249641.8元付给**公司,双方完成核对无误后并确认签字。2021年3月29日,**公司与众信公司达成《关于解决社会保障人脸识别身份认证平台合作事宜第二次会议的会议纪要》:众信公司与**公司在3月份进行了充分的沟通,除未收到回款的认证费需要众信公司继续加大催款力度外,目前双方明确共同认同的已收到回款的项目认证费共2411714元,按照双方战略协议约定其中70%比例支付**的认证费用总计1688199.8元。扣除众信公司目前已累计支付**公司的849641.8元,还剩余838558元没有付清。双方明确众信公司于2021年4月向**公司再支付认证费250000元,剩余588558元认证费用,如众信公司融资完成,则后续分2次支付给**公司,如众信公司融资未完成,则分3次支付给**公司。
**公司提供众信公司签订的《人脸识别身份认证服务合作协议》若干及发票,详细记录以**公司提供的《费用汇总表》为准(见附件)。**公司同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书号:软著登字第1698553号,软件名称:人脸识别身份认证云平台,著作权人**公司。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社会保障人脸识别身份认证平台战略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会议纪要、费用汇总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众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公司与众信公司签订的《社会保障人脸识别身份认证平台战略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现**公司提供有众信公司签字**的众信公司签订的若干社会保障人脸识别身份认证合作协议能够证明**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的义务,故众信公司亦应按照合同约定期间给付款项。故**公司要求众信公司给付合同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3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众******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认证费3 415 426.1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保全费346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3449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姚 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姜 凡
费用汇总表
(2018-2020)
市
区县
页码
人数
单价
费用
(2018-2020年)
保定市
白沟新城
1
固定费用
120,000.00
***
赤城县
8~9
5540
1.00
5,540.00
***
崇礼区
10~16
40886
4.00
163,544.00
衡水市
阜城县
17~18
291680
1.00
291,680.00
保定市
高碑店
19~21
固定费用
420,000.00
保定市
高新区
22~26
固定费用
120,000.00
***
沽源县
27~37
316413
1.00
316,413.00
***
怀来县
38~50
140619
4.00
645,202.00
82726
1.00
衡水市
景县
51~55
277236
4.00
1,127,243.00
18299
1.00
***
***
56~60
332159
1.00
332,159.00
保定市
涞水县
61~63
固定费用
420,000.00
黔东南
**
64~65
41124
2.00
82,248.00
***
桥东区
66~72
50155
4.00
200,620.00
***
桥西区
73
13275
1.00
13,275.00
***
***
77
490
4.00
1,960.00
保定市
唐县
78~79
固定费用
420,000.00
***
万全
80~93
134154
4.00
536,616.00
安顺市
**
94~96
71705
2.00
143,410.00
***
辛集市
97
固定费用
396,000.00
保定市
易县
100~101
固定费用
280,000.00
***
张北县
102~103
87477
4.00
349,908.00
***
涿鹿县
104~107
64279
1.00
64,279.00
认证费总额
6,450,097.00
**70%
4,515,067.90
已结款
1,099,641.80
未结款
3,415,42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