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3民初17711号
原告:广东坚朗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坚朗路3号1栋101室。
法定代表人:**鲲,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308号光谷动力节能环保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一期10号楼6层60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坚朗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原告广东坚朗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没有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东坚朗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 菊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