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702执111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秀域科技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575199698F。
法定代表人:吕圣龙,总经理。
被执行人:丽江***旅游文化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丽江市古城区束河街道俄古罗片区丽江复华壹号院项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02555144411X。
法定代表人:张卫军,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北京秀域科技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丽江***旅游文化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丽江***旅游文化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在建工程、土地处于抵押状态,且涉及刑事案件尚在办理过程中,现在在本院辖区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丽江***旅游文化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红刚
审判员 尹丽莎
审判员 李晓梅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晓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