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梦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长生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文山梦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26民辖终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长生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B区HO492。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文山梦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文山市普阳东路盘龙河畔31幢门面。
法定代表人:常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谠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宁波长生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文山梦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2020)云2601民初2146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宁波长生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虽然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但上诉人并非该合同的主体,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上诉人并不受该合同约束。并非上诉人负有合同义务,而是由于上诉人为文山长生肾病医院有限公司(已依法注销)原股东,对债权人负有清算组成员的义务。因此,本案并非合同之诉,不应适用有关合同纠纷的管辖地规定。综上所述,上诉人请求法院撤销(2020)云2601民初2146号民事裁定书;请求法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文山梦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二审中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文山长生肾病医院有限公司与文山梦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云南文山长生肾病医院污水处理池土建工程施工合同》、《云南文山长生肾病医院污水处理池土建结算协议书》,约定了工程地点在云南省文山市。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合同履行地为云南省文山市。文山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宁波长生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主张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丽
审判员***
审判员陆正义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