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305民初5389号
原告:一拖(洛阳)开创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一拖(洛阳)开创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被告:*****焊接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全营镇兆丰产业基地园盈路16号3幢、4幢、5幢。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一拖(洛阳)开创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焊接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一拖(洛阳)开创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一拖(洛阳)开创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一拖(洛阳)开创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