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民初7568号
原告:卡尔克鲁斯焊接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兆丰产业基地园盈路16号3幢、4幢、5幢。
法定代表人:斯格哈特·托马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丽,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子丰,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汽车工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591号。
法定代表人:丁跃达,总经理。
原告卡尔克鲁斯焊接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汽车工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原告卡尔克鲁斯焊接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以被告已支付合同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卡尔克鲁斯焊接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52元,减半收取计307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贺营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崔 宁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