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尔克鲁斯焊接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一拖(洛阳)开创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焊接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民初109号
原告:一拖(洛阳)开创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曹玉茜,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王洪波,一拖(洛阳)开创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祥,管理人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倩茜,管理人工作人员。
被告:卡尔克鲁斯焊接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兆丰产业基地园盈路********/div>
法定代表人:斯格哈特.托马斯。
原告一拖(洛阳)开创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创公司)因与被告卡尔克鲁斯焊接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
原告一拖(洛阳)开创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卡尔克鲁斯焊接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17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7万元、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从2019年4月28日起计算至逾期货款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8日作出(2019)豫03破申第12号民事裁定,受理对开创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作出(2019)豫03破12-3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指定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担任开创公司管理人。原告接管开创公司后,发现2018年7月3日开创公司与被告卡尔克鲁斯焊接技术(北京)有限公司通过《往来账询证函》方式对账,被告确认截止到2018年6月30日欠付开创公司货款17万元。原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之规定,通知被告向原告清偿其欠付开创公司的货款17万元。但被告至今未清偿。为了尽快清收开创公司的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系破产衍生诉讼,由基层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经请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将该案移送开创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曹 园
审判员 王少林
审判员 耿源泓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