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抗旱服务中心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2民初468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川区抗旱服务中心,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淄城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长生,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院**楼****/div>

法定代表人:刘伟杰,董事长。

淄川区抗旱服务中心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2020)鲁0302民初4688号民事裁定,裁定对被申请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31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现淄川区抗旱服务中心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达成调解。淄川区抗旱服务中心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淄川区抗旱服务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310000元以内的查封或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衍凯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徐路超

书记员伊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