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密山市粮食质量安全监测站与黑龙江蓝久科技有限公司、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382民初319号
原告:密山市粮食质量安全监测站。住所地密山市东安街。
法定代表人:钟长喜,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密山市伟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黑龙江蓝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先锋路469号广告产业园6号楼3层北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自由试验区富特西一路381号汤臣A1楼第6层B部。
法定代表人:古沢宏二,经理。
被告:北京东浮久恒仪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街道增光路24号2号楼11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1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分析仪器(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阳路6号中新科技工业坊三期1幢。
法定代表人:PERSONNESOERENSEN,董事长。
原告密山市粮食质量安全监测站与被告黑龙江蓝久科技有限公司、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北京东浮久恒仪器技术有限公司、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分析仪器(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密山市粮食质量安全监测站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北京东浮久恒仪器技术有限公司、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分析仪器(苏州)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密山市粮食质量安全监测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密山市粮食质量安全监测站撤回对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北京东浮久恒仪器技术有限公司、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分析仪器(苏州)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许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