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与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114151号之一
原告: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西一路381号汤臣园区A1楼第6层B部位。
法定代表人:丸山秀三(MARUYAMASHUZO),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菲,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光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杨埠寨社区C区11号1单元602户。
法定代表人:金英锦,执行董事兼董事长。
被告:***,男,1982年6月17日出生,朝鲜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被告:许晓,女,198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乐,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光石贸易有限公司、***、许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一百七十条,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徐慧莉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乐 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