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陕西长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岛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6979号
原告: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实验区富特西一路 381 号汤臣园区 A1 楼第 6 层 B 部位。
法定代表人:馬瀬嘉昭,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宇晧,上海申浩(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杨,上海申浩(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娄忠孝,男,汉族,1941年11月5日出生,籍住陕西省三原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女,汉族,1983年11月22日出生,籍住西安市莲湖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第三人: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延安炼油厂。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
负责人:杨开研,系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媛,女,系该厂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娄忠孝、**及第三人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延安炼油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孟 君 梅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雪 
 
 
 
 
打印:扈艳红       校对:艾可可      2021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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