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202民初4050号
原告:阜阳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市第五中学,住所地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苗维爱,该校校长。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丽,安徽京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书店)诉被告阜阳市(以下简称第五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华书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阳新华书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60元,减半收取19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