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新华书店有限公司

阜阳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与合肥容汇科贸有限公司、阜阳市盛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1222民初2468号
原告:阜阳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住阜阳市颍泉区人民中路296号阜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合肥容汇科贸有限公司。住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阜阳市盛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法定代表人:**柱,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阜阳新华书店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容汇科贸有限公司、阜阳市盛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阜阳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阜阳新华书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阳新华书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3元,减半收取307元,由原告阜阳新华书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敏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