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合天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汉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冀1126民初24号
原告:德州合天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德运果品市场门市楼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49379539X8。
法定代表人:张新天,执行董事。
被告:汉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88号1栋5层5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RPB04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德州合天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汉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德州合天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州合天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4元,减半收取计652元,由原告德州合天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田宇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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