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德昌亘坤建材有限公司、汉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24民初1466号
原告:德昌亘坤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昌县德州镇凤凰花园凤凰民居A幢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4MA683X6F29。
法定代表人:兰雪,公司经理。
被告:汉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88号1栋5层5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RPB048。
法定代表人:薛文龙,公司经理。
原告德昌亘坤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汉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德昌亘坤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昌亘坤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德昌亘坤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72元,减半收取1236元,由原告德昌亘坤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边绍红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夏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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