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辉通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

威海波尼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威海辉通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91执保985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波尼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威海辉通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MA3CQH474L。
威海波尼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威海辉通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威海波尼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为保证案件的执行,本院决定对威海辉通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威海辉通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55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毕飞飞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吕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