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辉通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

原告威海博达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辉通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02民初2719号
原告:威海博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温泉镇柳林村村西柳林工业园10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元涛,山东威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辉通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丹东路-49-1号。
法定代表人:秦显利,该公司经理。
被告:郭××
原告威海博达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辉通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原告威海博达电器有限公司在预交案件受理费前因双方自行和解而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博达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 波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李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