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85民初5425号
原告:杭州新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玲珑街道庆仙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5526833216。
法定代表人:孟艳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根华,男,194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临安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西奥博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繁峙县繁城镇鸿深物流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24MA0HPDBF7L。
法定代表人:苑福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新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奥博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新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新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行行使处分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新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1270元,由原告杭州新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雷昶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赵东东
书记员吴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