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302财保505号
申请人:陕西长岭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32678562A。
法定代表人:杨宝平,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永峰,男,汉族,1974年8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陕西省宝鸡市,系陕西长岭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山西奥博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繁峙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24MA0HPDBF7L。
法定代表人:苑福生,任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长岭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奥博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长岭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奥博能源电力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赔偿责任保证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长岭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奥博能源电力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陕西长岭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董 兵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段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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