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鸣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鸣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绿地泊玺湾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案号:(2018)沪0107民初26497号

原告:上海鸣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被告:苏州绿地泊玺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原告上海鸣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绿地泊玺湾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原告上海鸣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签订一份《展台搭建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32,000元。原告已按约履行合同义务,被告至今未支付合同价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价款人民币32,000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苏州绿地泊玺湾置业有限公司应于2018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原告上海鸣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价款人民币32,000元;
二、双方就本案无其它争议;
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00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书记员洪思婷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