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9民初7637号
原告:上海鸣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嘉美路1988号6幢3156室。
法定代表人:杜伟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亭,江苏渟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召胜,江苏渟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市联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鲈乡南路188号丽都朝北店铺。
法定代表人:徐陆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赢豪,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鸣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联发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鸣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鸣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44元,由原告上海鸣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游 佳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陆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