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鸣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鸣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05民初327号之二 原告:上海鸣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59648552XF,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真南路4268号2幢J1285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邝薇薇,该公司员工。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MA21WM6W6N,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东亭中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濮春天。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鸣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上海鸣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鸣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鸣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2492元,合计2517元,由原告上海鸣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