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鸣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鸣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盐城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03民初740号 申请人:上海鸣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嘉定区真南路4268号2幢J12858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盐城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秦川路88号***售楼处。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鸣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盐城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上海鸣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盐城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建军支行32×××44的银行账户中的18500元存款。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为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鸣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盐城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建军支行32×××44银行账户中的18500元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05元,由申请人上海鸣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花 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