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1民初10140号
原告:上海鸣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嘉美路1988号6幢3156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恒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双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尚德大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3月21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系青岛双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上海鸣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双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故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鸣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5元,减半收取352.50元,由原告上海鸣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董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