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圣德建筑有限公司

曲阜轩辕砼业有限公司、山东圣德建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81财保149号
申请人:曲阜轩辕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陵城镇工业路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5819409996。
法定代表人:孔艳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德荣,山东鲁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军,山东鲁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圣德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郭仓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5625312924。
法定代表人:刘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曲阜轩辕砼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圣德建筑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圣德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165万元;申请人曲阜轩辕砼业有限公司以财产保全责任险向我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圣德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5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曲阜轩辕砼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宫同科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文慧
书 记 员 郭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