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81民初2416号
原告:曲阜轩辕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5819409996。
法定代表人:孔艳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德荣,山东鲁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山东圣德建筑有限公司南旺分公司,住所地: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MA3TM1167G。
主要负责人:刘超。
被告:山东圣德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5625312924。
法定代表人:刘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曲阜轩辕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圣德建筑有限公司南旺分公司、山东圣德建筑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曲阜轩辕砼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曲阜轩辕砼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曲阜轩辕砼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曹诗敏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金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