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81财保178号
申请人:曲阜聚能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东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6635472772。
法定代表人:孔红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虎,曲阜鲁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山东圣德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汶上县郭仓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5625312924。
法定代表人:刘超,总经理。
被申请人:刘志敏,男,199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汶上县。
被申请人:***,男,198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汶上县。
被申请人:刘航,男,199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申请人曲阜聚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圣德建筑有限公司、刘志敏、***、刘航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曲阜聚能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圣德建筑有限公司、刘志敏、***、刘航名下的银行存款802万元。申请人曲阜聚能混凝土有限公司已提供诉讼财产保险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圣德建筑有限公司、刘志敏、***、刘航名下的银行存款802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查封或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冻结书面申请;未申请续行查封或冻结的,查封或冻结期满后查封或冻结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孔德法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盛玉洁
书 记 员 宫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