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经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科经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广安枣园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1602民初188号
原告:中科经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九兴大道********。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安枣园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站前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科经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安枣园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科经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67元,减半收取9183.5元,由原告中科经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罗明星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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