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经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科经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广安枣园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1602民初190号
原告:中科经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九兴大道9号2栋7楼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安枣园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站前大道东段163号1幢60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科经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中科经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科经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黄发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