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91民初19028号
原告:**,男,198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
被告:中科经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九兴大道9号2栋7楼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科经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进行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