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经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科经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91民初19028号之一
原告:**,男,198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
被告:中科经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九兴大道9号2栋7楼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科经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后向原告送达了补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13元,减半收取计357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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