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经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惠东县港华油站有限公司、中科经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3民辖终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惠东县港华油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东县铁冲镇好招楼村广汕公路边。
法定代表人:史建洪。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科经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九兴大道9号2栋7楼1号。
法定代表人:李秀英。
上诉人惠东县港华油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科经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2021)粤1323民初78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惠东县港华油站有限公司上诉称,一、该案在立案时采取登记制并没有实际上审查案情的情况下选择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立案。上诉人认为被告违法违规给施工单位出具虚假的造价文件,制造虚假证据提供给施工单位去仲裁上诉人,实际上是侵犯了上诉人财产权益的行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应由惠东县人民法院管辖。二、退一步讲,该工程位于惠东县铁涌镇,参照“建设工程合同”合同处理的话,也应适用特别管辖,应由工程所在地惠东县人民法院受理,有利于解决纠纷。上诉请求:撤销惠东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粤1323民初7802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惠东县人民法院受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2021)粤1323民初7802号案件并予以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的原审诉请为请求被上诉人赔偿其经济损失,而造成上述损失的原因系被上诉人出具错误的工程结算书。因此本案系因被上诉人对案涉在建工程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而引起,故本案应为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纠纷。原审法院定立案由有误,本院予以纠正。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纠纷作为服务合同纠纷的一种,应按照一般的合同纠纷确定管辖。上诉人主张本案应根据侵权责任纠纷或按工程所在地确定管辖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现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并没有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出具错误的工程结算书,故被上诉人作为提供咨询服务一方为履行义务一方,本案应当适用上述规定的“其他标的”,即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本案无论系基于被告所在地,还是基于合同履行地均在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当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陈谦
审 判 员 林峥云
审 判 员 许海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杰
书 记 员 梁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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