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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忠华、云南言喜舍空间设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云0423民初296号
原告(反诉被告):牛忠华,男,1997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普雁民、杨菊红(实习),云南孙文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云南言喜舍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度假区滇池湖岸花园香街10栋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NHF5C2N。
法定代表人:赵玉环。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心沺、段迪,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中科经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9号2栋7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1Y03R4K。
法定代表人:李秀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任治,男,1985年2月25日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宇,男,1984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雅江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成都瑞朗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成都高新区中和仁和路352号2栋1单元15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62017859Q。
法定代表人:胡斌。
原告牛忠华与被告云南言喜舍空间设计有限公司(简称言喜舍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受理。言喜舍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提起反诉,同时申请追加中科经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简称经纬公司)、成都瑞朗斯商贸有限公司(简称瑞朗斯公司)为第三人。经审查,本院受理言喜舍公司的反诉,并于2022年3月22日追加经纬公司、瑞朗斯公司为第三人。因追加当事人,本院依法延长审限1个月。2022年4月22日,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牛忠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普雁民、杨菊红,被告言喜舍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古心沺、段迪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经纬公司、瑞朗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建设项目工程承包合同》;二、由被告返还原告己支付的设计费125000元,资金占用利息988元(自2021年12月5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以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现暂计算至2022年2月18日),共计125988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12月2日,原告作为发包方就玉溪通海白羊钢锄厂自建房工程与被告签订《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工程承包范围包含“设计、施工、主材、软装。图纸范围内所有装修工程(含施工图纸、施工图会审纪要、招投标文件、招标答疑会议纪要、双方确认的报价单、设计变更通知等)范围内除甲方另行分包外的全部装修工程”。同时约定“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支付设计费50%,合计人民币125000元整”。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设计费125000元,被告交付1份简易“工程设计图”。因该图无法施工,原告要求被告整改后在7日内重新交付。2021年12月25日,被告重新交付“正式工程设计图纸”,但仍不符合工程设计图的相关要求:第一,无设计单位及相关设计人员签章;第二,该图并非被告设计,系被告在网上购买设计;第三,图纸明确说明该图只能用于备料之用,不能用于施工,但被告坚持让原告按图施工,施工后发现房屋楼梯无法达到设计楼层的高度,设计存在严重错误。经查,被告无工程设计资质和建筑工程施工资质,被告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原告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一、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委托合同关系,原告因自建房事宜与被告协商,双方拟定并签署设计合同,原告为便于房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委托言喜舍公司进行总体协调管理,属被告资质范围内的设计和主材采购等由被告完成,施工图由被告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设计,由被告或原告委托有资质的公司或施工队施工,双方明确约定被告可以合法分包,本案并非简单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被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按原告要求出具了概念方案、效果图、结构图等相关图纸,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了施工图,并多次按原告要求修改、定稿并交付,同时按最初的概念方案,进行主材选购的筛选,室内装修方案设计等合同约定的工作,原告已经接收并将概念方案、效果图、施工图、结构图,用于房屋建设,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诉称的施工图仅是设计图纸的其中一部分,被告已尽审慎义务,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施工图,加盖审图章并非农村自建房的必备手续。第三人瑞朗斯公司公示的宣传材料显示,其拥有建筑设计资质可盖章,其披露的出图公司经纬公司也具有出图资质。本案所涉房屋是原告在其宅基地上建盖的自建房,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房屋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农村自建房在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时候,并不需要施工图审图合格证,未加盖审图章,不能证明施工图不合格,该施工图经有资质的单位出具,被告多次邀请专业人士论证,且经原告及建设单位确认,目前已实际用于施工,被告交付的施工图合法有效,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同时提出如下反诉请求:一、判令牛忠华支付言喜舍设计费37500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16.15元,及自2022年3月1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二、判令牛忠华支付言喜舍违约金4000元。事实与理由:双方签订合同后,言喜舍开展相关设计工作,向牛忠华提交了项目平面布局图、建筑外立面效果图、建筑施工图、结构图、室内效果图,牛忠华已于2022年1月3日确认。按照该合同协议书第四条、通用条款第14.3.2条约定,牛忠华应在图纸确认后14天内完成支付,牛忠华逾期支付进度款的,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利息。同时,该合同专用条款第15.1.3条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按2000元/次计算承担,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第15.1.1条约定,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均属于发包人违约,牛忠华已两次违约。言喜舍已全面、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请求维护言喜舍公司的合法权益。
原告针对被告的反诉辩称:原告未于2022年1月3日确认相关图纸,被告及第三人均不具备相关资质,设计图并非第三人设计,设计图纸因不符合要求被反复修改,设计工作一度拖延,原告于2022年1月3日与被告协商解除合同。被告于2022年1月3日发送室内设计方案,原告拒绝受领,被告在原告确认前通过微信发送所谓的室内设计方案,且未与原告沟通,也未协商装修风格。2021年12月25日至2022年1月3日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以上事实,原告已履行付款义务,无需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无工程设计、施工资质,无权承包建筑工程,请求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第三人瑞朗斯公司述称:一、瑞朗斯公司系效果图设计公司,主要在淘宝网平台承接CAD、效果图等业务。言喜舍公司与瑞朗斯公司不存在直接的合作合同或设计合同。瑞朗斯公司自始和淘宝账号“蔡熙倩”的女士沟通,付款账号也是“蔡熙倩”的个人账号。“蔡熙倩”的个人账号与其背后的设计公司与其甲方牛忠华的关系,瑞朗斯公司完全不知情;二、“蔡熙倩”在瑞朗斯公司做的平面图(共计550元)、效果图(2500元),均完美验收交付,无任何纠纷,淘宝订单可以查证;三、言喜舍公司与牛忠华纠纷的重点:施工图是否可以施工、是否有审图盖章资质,与瑞朗斯公司没有直接关系,施工方案是按照“蔡熙倩”提供的CAD方案制作,设计中已明确告知“蔡熙倩”,其提供的施工方案不满足防火规范,无法通过审图并盖章,并将其审图盖章的费用退回“蔡熙倩”个人淘宝账户。但“蔡熙倩”依然要求瑞朗斯公司继续按照其方案作图,并承诺由甲方与客户签订免责协议。另外图纸深度为方案扩初施工图,并没有要求“蔡熙倩”按图施工,瑞朗斯公司仅按照方案扩初标准收费(共5000元,分两次付清),没有按照常规施工图设计标准(市场价约50000元)收费。此次会议共5人参加,均有人证及聊天记录,请求维护瑞朗斯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三人经纬公司述称:一、经纬公司与本案无关,不应被追加为第三人。牛忠华和言喜舍公司因《建设项目施工工程总承包合同》发生纠纷,经纬公司不是合同相对方也未参与合同履行并收取任何款项,言喜舍公司申请追加经纬公司为第三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言喜舍公司称经纬公司系设计分包人无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支持;三、经纬公司与原、被告的纠纷没有关联,参加本案诉讼无助于查清事实;四、言喜舍公司申请追加经纬公司为第三人,有恶意诉讼的嫌疑,请求驳回追加经纬公司的申请。
根据当事人主张,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本案合同属委托合同还是建筑施工合同,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存在违约;
二、被告已提交的图纸应否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
原告针对争议焦点举证如下:
一、身份证复印件1份,以证明原告的主体信息;
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报告1份,以证明被告的主体信息;
三、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1份,以证明原、被告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微信账单详情、收据各1份,银行汇款明细3份,以证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分四次向被告支付设计费125000元;
五、微信聊天截图1份,以证明被告交付的“工程设计图纸”系在网上购买,被告存在诈骗行为;
六、工程设计图纸截图1份,以证明被告交付的图纸无设计单位及相关设计人员签章,图纸载明只能用于备料,不能用于施工,被告坚持让原告依图施工,施工后发现楼梯无法达到设计设计楼层的高度,设计存在严重错误;
七、微信聊天记录截图1份,以证明设计图最终以盖章为准。被告无相关资质导致设计图不符合要求,虽反复修改仍未能出具签章图纸;
八、微信聊天记录截图1份,以证明被告出具的图纸不符合要求,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于2021年12月25日通知解除合同,被告未与原告沟通别墅风格及设计方案,随便画了份效果图发给原告,原告未确认效果图;
九、微信聊天记录截图1份,来源于被告离职员工截屏并发送给原告,时间在2021年12月10日左右,以证明双方确认的图纸设计人并非第三人。
经质证,被告言喜舍公司认为:对证据一、二无异议;证据三,证明目的不成立,合同是委托合同,合同约定可以合法分包,了快速、顺利完成建设,双方才签订合同,超出被告资质范围的合同,由原告委托被告交有资质的第三方完成,或由双方协商委托;证据四无异议,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尚欠37500元的设计费未支付;证据五,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施工图纸仅是所有图纸中的一部分,并非房屋建设只需要施工图纸,被告委托有资质的公司出图,被告的证据二有明确说明;证据六、七,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施工图加盖审图章并非农村自建房的法定必要条件,原告已按照被告提交的所有图纸施工,各项图纸已经原告及其委托的施工单位确认;证据八,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恰好证明被告在2022年1月3日仍在履行合同,交付室内设计方案,被告在2022年1月7日向原告发送付款申请,原告拒绝支付后才向被告发律师函要求解除合同,原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证据九,认可真实性,对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不能代表被告委托的公司,被告在查看证据原件时发现,原告所述的离职人员张剑在离职后,用被告的图与原告达成一致,企图以免费的方式使用公司图纸,请求法院保全与张剑自2021年12月以后的所有聊天记录,言喜舍公司保留追究牛忠华与张剑责任的权利。
被告言喜舍公司针对争议焦点,举证如下:
一、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1份,以证明《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及合同总价、设计费的支付方式、发包人的违约责任方式;
二、付款记录4份、淘宝宣传界面1份,瑞朗斯公司、经纬公司营业执照各1份,以证明被告承包的部分设计分包给有资质的公司;
三、微信聊天记录、项目前期概念方案、项目结构施工图、项目室内设计方案各1份,以证明被告已按期交付前期概念方案、结构施工图、室内设计方案,且及时按原告要求修改并经原告确认,原告应支付设计费的85%;
四、款项支付告知书1份,以证明原告拒绝付款后被告于
2022年1月7日向原告发出付款告知书;
五、案涉房屋现状照片、施工图、效果图各1份,以证明原告已接收并认可被告提交的概念方案、施工图、效果图、结构图,并按图纸施工,原告应支付设计费至85%;
六、申请保全原告手机中原告与张剑(原被告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内容1份,以证明张剑与原告磋商并促成本案合同,张剑离职后使用公司具有著作权的图纸为原告施工,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退还设计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要求退还的125000元,是合同第四条约定的首付款50%的设计费,被告反诉主张的
37500元是效果图确认后应该再支付的15%的设计费,双方争议的是65%的款项,剩余的35%,不属本案的争议范围,支付条件成就。
经质证,原告认为:证据一,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合同第1页载明合同是工程承包合同,并非委托合同;证据二,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不能证明被告在淘宝购买的CAD图是交付原告的图纸,被告未提供分包合同予以证明;证据三,对微信聊天、项目结构施工图无异议。对前期概念方案的关联性有异议,此方案在签订合同前已经出具。对室内设计方案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结构施工图的交付不符合合同约定,该图最后一页载明此图只能用于备料不能用于施工。室内设计方案未实际采用,原告的房屋不具有按该方案施工的条件;证据四,对关联性有异议,被告违约,原告不应当支付后续款项;证据五,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原告提交的图片显示,原告现在建盖的房屋,与被告之前提交的图片有差距的,并非完全相同;证据六,图纸是张剑离职后,另找设计师设计出图,图纸与现建盖的房屋主体结构不一致。
第三人瑞朗斯公司未到庭质证,但针对其主张提交淘宝订单、聊天记录各1份。
经质证,原告认为:该公司答辩状第二页显示提供CAD图的时间是2021年11月29日,原、被告当时尚未签订合同,被告提供的图纸并非该公司提供。
经质证,被告认为:原、被告磋商时,被告已着手准备项目设计,被告系双方达成合意后同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设计,设计公司是本案项目负责人即现已离职的张剑找来的,原告借张剑之口对被告的资质提出异议,不知原告的意图是什么。瑞朗斯公司是有设计资质的,而且提供了出图资格的文件,能够印证被告的主张。
第三人经纬公司未到庭质证,也未举证。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举证、质证,本院对本案证据分析认证如下:
一、原告的九组证据:证据一至八,来源合法,且被告对其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本院认定其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证据九,被告仅对真实性无异议,因该证据涉及案涉图纸的来源,且证据的来源,内容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本院认定其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至于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是否成立,本院在下文综合分析。
二、被告的六组证据:证据一与原告的证据三系同一份证据,认证理由同原告的证据三;证据二来源于原告和第三人瑞朗斯公司,本院认定其真实性、合法性,该证据与设计项目由谁完成相关联,本院认定其关联性,至于第三人是否属分包人,本院在下文综合分析;证据三,原告无异议的微信聊天记录,本院认定其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其余前期概念方案、外立面图、结构施工图、室内设计方案,虽然出图及交付有先后,但均系被告依合同约定为案涉房屋提供,且图纸来源合法,本院认定其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证据四,系被告于双方出现分歧后向原告发送的付款通知,本院仅对被告书面向原告催收设计费的事实予以认定,其具体内容涉及被告的反诉主张,是否成立,本院综合全案证据在下文综合分析;证据五中,房屋现状照片,原告质证无异议,本院对照片所示的房屋现状予以采信,其余外立面图、施工图的认证同证据四;证据六,来源于被告申请自原告手机保全的聊天记录,此记录完整再现原、被告分歧的原因即原告对分歧的处理,本院认定其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至于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是否成立,本院在下文综合分析。
三、第三人瑞朗斯公司提交的淘宝订单、聊天记录,与案涉图纸的来源相关联,虽然未显示订单及聊天的对方为被告,但聊天记录中的群成员包括被告确认的工作人员,并且被告已确认上述证据系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所涉图纸系其提供给原告的图纸,故本院认定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
结合上述证据的认定,本院对本案争议的事实分析认定如下:
一、关于案涉图纸的来源。截止原告起诉时,被告向原告提交的设计包括前期概念方案、外立面平面图、外立面效果图、结构施工图、室内装修方案,其中平面图、效果图、结构施工图来源于“蔡熙倩”通过淘宝平台向瑞朗斯公司定作,其余设计,被告陈述来源于本公司制作。瑞朗斯公司未提交从事工程设计的资质证书,并且据被告证据二中淘宝宣传界面,瑞朗斯公司宣传界面展示的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系经纬公司,经纬公司否认参与本案设计,且本案证据除上述宣传界面外无证据印证本案的平面图、效果图、结构施工图系经纬公司设计完成,故本院对被告关于结构施工图系由有从事工程设计资质的第三人完成的事实主张,不予采信。
二、关于原告是否已采用了被告提交的设计。案涉房屋已于2021年12月10日开工建设,被告证据五中的照片显示,原告再建房屋的主体已基本完成,其房屋外观、结构,与被告提交的外立面平面图、效果图高度相似,再据被告证据六中原告与张剑的微信聊天内容,原告已实际采用上述两图,本院对此予以认定。其余设计中,结构施工图是否被采用涉及专业性鉴别,加之此图只能用于备料不能用于施工,如用于施工还需重新设计,被告主张原告已采用该图,据现有证据无法判断,本院对被告的该主张不予采信;室内设计方案,因原告的房屋还在施工阶段,被告关于原告已采用此方案的主张不成立。
三、关于被告提交的设计是否是其承包的“全案设计”。
㈠依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第㈠项“结算计价原则”设计费25万元包括建筑工程设计、室内装饰设计、软装设计。
㈡依被告向原告提交的前期概念方案,案涉房屋的设计包括:㈠建筑设计:⒈方案设计即所有设计的开始和前提,即根据业主要求及在地区基础提出综合解决方案,图纸内容包括总图、平面图、剖面图、三维模型效果图;⒉施工图设计即方案得到业主和建筑师认可,严格按照建筑规范设计,凭此阶段的图纸施工。图纸内容包括总图、平面图、剖面图、节点大样图。㈡结构设计即根据当地抗震等级和建筑方案对建筑结构安全进行计算设计,确保房屋安全经济和施工便捷,图纸包括基础、柱子、梁、楼板、楼梯、配筋箍筋率、女儿墙、空调板等。㈢给排水设计即严格根据专业提出的方案,房屋周边市政管网的状况和设计规范,对建筑的给水系统和排水系统进行设计和绘制施工图,图纸包括洗手间、厨房上下水,太阳能水箱、屋面雨水收集排方等。㈣效果设计即严格根据建筑平面设计进行三维效果图设计,所见即所建,为3D全真360度全视实景建筑效果图。
㈢依本院对原、被告的询问,原告于2022年6月6日陈述:被告应为其设计15套图纸,包括建筑施工图、建筑效果图、建筑结构图、建筑排水图、建筑排电图,装修方面的硬装效果图、硬装施工图、硬装设备图、硬装柜体图、硬装照明图、硬装门窗图、智能化设计,软装方面的概念图、实际分布图,详细方案;被告于2022年6月8日陈述:原告所述与合同约定不符,被告已按合同履行进程,出具概念图、建筑类相关图纸及室内效果图,除部分因房屋结构未完成无法出具柜体、照明、软装分布图外,其余图纸已全部出具,且原告已实际使用;2022年6月9日,本院再次询问被告,被告陈述:其已提供的图纸中包括建筑施工图、建筑效果图、建筑结构图、建筑排水图、硬装效果图、硬装门窗图、软装概念图。
㈣因合同及当事人按不同的分类标准对各类设计使用不同的名称,且涉及各类设计的专业性问题,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就被告已提交的设计,向专业人员咨询并形成如下咨询意见:房屋自建筑至装修完成的设计包括建筑施工图、结构施工图、装修施工图、给排水施工图、电器施工图;设计收费标准参照《云南省勘查、设计收费标准》;法院提供咨询的图纸中,室内装修方案只是概念性的初步设计,装修施工图出图后还需重新设计。结构施工图仅是土建施工图,内容基本全,但无出图人和出图单位的签名、印章,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用于施工,属于半成品,如需补全并依法出图,还需追加新的设计费,结构施工图修改将涉及其它设计的修改;如果工程是全包,就法院提供咨询的图纸看,尚缺建筑施工图、装修施工图、给排水施工图、电器施工图。
综上,被告承包的“全案设计”系原告拟建房屋自建筑至装修结束之前的所有设计,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第㈠项罗列的仅是设计类别,未细化各类别项下包含的具体设计项目;前期概念方案罗列的设计类别虽然较上述合同条款全且细化到各类设计项下包括的设计,但依原、被告的陈述,上述约定并未穷尽被告全案设计所包括的设计项目,参照本院的咨询及合同约定、当事陈述,本院认定被告已提交的设计系“全案设计”中的部分设计。
综上,本院认定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
被告言喜舍公司系经营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设计与施工的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无从事建筑及工程设计的相应资质。第三人瑞朗斯公司系经营图文设计、平面设计等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经纬公司系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11月,原告向被告咨询建房事宜,双方于被告实地查看后进入合同的磋商阶段。2021年11月28日,原告向被告付款10000元,原告陈述此款系设计意向费。2021年12月2日,双方签订《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1份,合同由三部分构成:第一部分即《合同协议书》主要内容为:发包人牛忠华,承包人言喜舍公司;工程名称:玉溪通海白羊锄厂自建房工程。工程地点:通海白羊锄厂内。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无。工程内容及规模:预计自建房800平米。工程承包范围:设计、施工、主材、软装。图纸范围内所有装修工程(含施工图纸、施工图会审纪要、招投标文件、招投标答疑会议纪要、双方确认的报价清单、设计变更通知等)范围内除甲方另行分包外的全部装修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工作内容:装修拆除及外运、隔墙、门窗、金属钢结构、灯光亮化、室内给排水部分、电气照明部分总配电箱以后的室内强弱电开关、插座线路铺设、橱柜、浴室柜、收纳柜、衣柜、室内套装门、工程灯具(含筒灯、灯带、射灯、阳台灯)个体包含材料采购(发包方供料除外)、材料加工制作、产品运输、装卸、现场安装、调试、成品保护、垃圾清理及初保洁,并包括因室内精装验收引起的整改、返工、维修和更换、保修等(具体内容以施工图涉及的范围及甲方书面要求为准);计划开始工作日期2021年12月2日,计划竣工日期2022年7月10日;工程质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8)、《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2018)等,保证一次性验收合格;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暂估建筑施工合同价(不含税)165万:设计费确定金额25万元,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支付设计费50%计125000元,效果图确认后支付设计费15%计37500元,施工图确认后支付设计费20%计50000元。室内施工交底确认后支付设计费尾款15%计37500元。具体发包方式由乙方补充附件,其中:装饰装修工程费(不含税)140万。合同价格形式:本合同为暂估总价合同,采用全费用清单计价方式,合同签订后,最终结算按竣工图实际工程量结算为准,工程结算严格按以下计价文件及条款结算:结算计价原则,其中设计费25万包干包括建筑工程设计、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软装设计。建安工程120万包干,如由甲方指定发包,则乙方只承担管理、协调义务。装饰装修工程按照乙方上报,甲方审批的工程量清单为计算依据。由于该项目为全案设计,方案材料都会采取前置方式做报审报批备案,后期更改方案及更换材料需在乙方备货前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未提前通知及逾期审批造成的工期延误及误工损失由甲方承担;工程总承包经理张剑;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维修责任。第二部分即《通用合同条款》中:第1.1.2.7条载明:工程总承包经理由承包人任命的,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的管理,且按照法律规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第2.4.1条约定: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许可和批准。对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批件或备案,发包人应给予必要协助;第4.5.1条约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法律或专用合同条件中禁止分包的工作事项分包给第三人,不得以劳务分包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第4.5.2条约定: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对工作事项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专用合同条件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包人提交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14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第5条主要约定: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以及《发包人要求》和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工作和设计相关的其他服务,并对工程设计负责。承包人应保证其或设计分包人的设计资质在合同有效期内满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并指派符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资质要求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的设计人员完成设计工作;第16.1.1条第⑴、⑵约定:承包人未能遵守第4.2款(履约担保)、第4.5款(分包和转包)约定,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第三部分即专用合同条件中:第2.7条载明:发包人应确保前施工手续的合法性。
合同签订后,被告先后于2021年11月29日、12月4日通过淘宝账号“蔡熙倩”与第三人瑞朗斯公司在淘宝平台协商建筑施工图和效果图的设计事宜。“蔡熙倩”共计支付瑞朗斯公司设计费8050元。期间,设计方与被告建立“通海设计群”沟通设计事宜。原告及其未婚妻合艳潇通过加入“玉溪通海合苑项目群”、与被告方的鞠春寒(微信名Aurora.J桔仔仔)、工程总承包经理张剑互加微信,沟通工程事宜。2021年12月4日,被告在“玉溪通海合苑项目群”发送平面图,合艳潇提出修改要求,被告于12月9日将外立面效果图及修改后的平面图发送至该群,原告未表示异议,提出交给合艳潇“看一下”,合艳潇于次日表示确认。12月12日,张剑在设计群对结构施工图提出异议。同日,张剑通过微信向原告表示其“没有善始善终”,原告表示“麻烦您帮我把结构图把控好”。12月16日,张剑表示被告拒绝向其发送结构施工图。同日,原告要求被告微信发送施工图,被告表示“结构图根据那天说的,结构设计师在改,我把平面和建筑立面发给你,结构改好后,我再发给您”“施工方确定的话我们设计师有些工艺需要跟他确认一下”原告表示“先把前两天拿来的那份发给我,现在有点急用”同日,原告向张剑发送《建筑图施工图》、《结构图》,张剑表示“我让六家都看下……帮你选两家下去直接找你”12月25日,原告将《别墅结构施工图》《云南别墅》发送给张剑并表示“说几个重大错误,我直接和她说退钱的事”张剑表示“先大概看了下,建筑图和结构图完全不对应,楼梯是两个,这种是基本的东西,建筑图外立面采用什么材料装饰没标明清楚,窗子错误,结构图缺规划、消防、审图后施工,不能施工发给我们干嘛”之后,原告向被告表示“明天我让施工队看,如果还一塌糊涂,那就按我们之前说好的了”2022年1月3日,被告向原告发送《通海项目室内设计方案》,原告表示“不用给我发这些了,这些小动作没有意思的”被告方回复“别墅效果图做好了,请查收”原告表示“十几天前合作已经停止了,请认真看一个合同……我建房结构空间改完了,你们根据什么出的?别玩这种小心思,一点意思没有”2022年1月7日,被告向原告发出《款项支付告知书》载明“按照合同协议书第四条约定,我公司向贵方提交了项目平面图布局图、建筑外立面效果图、建筑施工图、结构图、室内效果图,相关图纸贵方已确认,贵方应向我公司支付第二阶段设计服务费37500元”1月15日,张剑建议原告外立面效果图“就照之前的了,画效果好贵……要照之前的盖也行”。期间,张剑于2021年12月上旬从言喜舍公司离职。2021年12月10日,原告另请施工队开工建设,原告陈述其建房用地系其岳父的工厂用地,无相应的建房用地审批手续,也不清楚是否属宅基地,施工图纸系张剑提供,没有收取设计费。另据被告提交的房屋现状照片,原告的房屋系框架结构,共四层,主体已完工,其房屋结构与被告所提交的外立面效果图基本相同。2022年3月3日,原告诉至本院。庭审中,本院向双方释明,如合同无效是否变更本诉或反诉请求,原告表示如合同无效,要求对方返还设计费并支付逾期利息;被告表示坚持原反诉请求,合同合法有效。
本院认为,本案《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的主要标的是原告拟建厂房的设计、施工、装修等复合工程行为,合同的实施应当满足两方面的条件,其一,厂房的建构应当获得相应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本案合同工程行为开展的前提条件;其二,勘察、设计、施工等工程行为均要求承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具备相应工程行为资质是本案合同实施的必要条件。上述条件是对本案合同的主体、客体及内容全要素的调整和要求,故本案法律关系性质应属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原告主张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主张本案属委托合同,均与双方约定不符,本院均不予采纳。本案合同从成立至今,虽系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至今仍未满足上述法律规定的、强制性的条件,故本院认定合同无效。
关于合同无效的处理。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本案不存在解除合同和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现合同双方的履行行为仅进入设计阶段,尚未着手实施建筑和装修。尚未履行的部分因合同无效而无履行效力,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依据履行结果进行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结合本案原告交付被告12.5万元货币、被告交付原告智力成果即设计方案、设计图纸的实际履行情况,本案合同无效的处理规则应当确定为:在扣除被告为完成图纸的支出后,由被告返还原告部分已支付的货币。如上文的事实认定,被告向瑞朗斯公司支付外立面平面图、效果图、结构施工图的设计费合计8050元,该部分费用为被告实际支出成本。被告自行完成部分即前期概念方案、室内设计方案的实际支出,根据同行业从业人员的对相关设计的难易程度的陈述,比较被告已提交的结构施工图在“全案设计”中的重要性、复杂性及工作量,被告自行完成的设计要次之,且属前期方案,用于施工、装修还需重新设计,故被告完成的仅是初步设计,本院参照第三人瑞朗斯公司收取的结构施工图的设计费,确定原告自行完成部分的设计成本为5000元。上述实际支出属被告因合同无效造成的实际损失,该损失系双方明知被告无设计和建筑资质,且原告在未办理建房用地审批手续,房屋尚不具备施工的前提下,即开展并推进设计进度而造成并扩大的损失,此损失在被告提交设计成果前已产生,而且原告已采用部分设计,故被告因履行合同而支出的13050元应由原告予以赔偿,该赔偿额从原告要求返还的设计费125000元中扣除后,被告还应返还111950元。同理,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自付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请求不予支持。因合同无效,本院对被告以合同有效为前提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其设计费37500元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瑞朗斯公司、经纬公司应否追加为第三人及应否承担责任。首先,本案无证据证明经纬公司参与相关设计;其次,被告主张上述两公司系设计分包人,但据本案证据,设计的定制系被告的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及个人的淘宝账号向瑞朗斯公司定作并支付设计费,该工作人员自始未披露其行为系被告公司的职务行为,也未披露实际定作人系原告并征得原告同意,故被告与瑞朗公司无分包合意,其关于上述两公司系分包的主张不成立,原、被告也未要求两公司承担责任;第三,两公司系被告申请追加,本院系依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查追加,经纬公司于本院追加后要求驳回被告的追加申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一条、第八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㈠》第一条第㈠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反诉原告)云南言喜舍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还原告(反诉被告)牛忠华预付的设计费111950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牛忠华的其余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云南言喜舍空间设计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1410元,原告(反诉被告)牛忠华负担110元,被告(反诉原告)云南言喜舍空间设计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反诉费42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云南言喜舍空间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两年。
审判员  刘焕玲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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