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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品昊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美力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1民终99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品昊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群星村大岭山(土名)自编8号5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美力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白石路丽景商务大厦13楼D。
法定代表人:彭庆年。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凌波,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品昊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美力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183民初3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17年3月16日向上诉人广州市品昊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广州市品昊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收到上述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市品昊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