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183执3473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美力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彭庆年。
被执行人:广州市品昊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深圳市美力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品昊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83民初3237号民事判决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1民终99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广州市品昊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银行、房管部门、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划拨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