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702民初104号
原告:**,男,196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龙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16号5号楼2单元29层2901号。
法定代表人:台枫,经理。
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被告龙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