澹台式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中与澹台式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702民初4108号
原告:**中,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
被告:澹台式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16号5号楼2单元29层29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73656327J。
法定代表人:台枫,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与被告澹台式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元,由原告**中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