澹台式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安德置业有限公司与龙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1621民初538号
原告河南安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扶沟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567289167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73656327J(4-6)。
法定代表人台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河南安德置业有限公司诉龙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河南安德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安德置业有限公司以与龙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安德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龙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600元,由原告河南安德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