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茂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能松、武汉茂锋医疗空气净化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2)湘0181执413号
王能松、武汉茂锋医疗空气净化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湖南太阳龙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湘0181民初56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太阳龙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22年1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于2022年1月24日之前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人湖南太阳龙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案款1010000元。
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6452.5元及申请执行费。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风险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